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省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 省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3-5个名额。 (二)优秀奖: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5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 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省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节能办会同省人事厅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省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我省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从我省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和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在我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省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4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拥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省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拥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省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省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驻鲁中央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 |